“活春宫”男女被告原判监禁1年 复审改28天 今日获释



(槟城21日讯)在墓地上演“活春宫”的两名男女原本已被判监禁12个月,但在今日的司法检讨中,两人的刑期被改为从逮捕日(3月23日)算起至今日,即仅28天,两人因此于今日获释。
两名被告杰嘉德森(58岁)和哈莉拉(37岁)的代表律师拿督纳兰星今日在槟城高庭上向高庭法官罗菲雅说,他并没有挑战这项定罪,两名被告的定罪维持不变,但要求撤销原有刑罚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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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原定的12个月刑期对此案而言明显过重,因此他请求将刑期从逮捕日(即今年3月23日)算起,至法庭今日针对司法检讨作出裁决为止。以此算来,其当事人的实际服刑期限仅为28天。
纳兰星说,他已在司法检讨的申请中提交上述陈述,并说明案件背景和理由,控方(即副检察司穆娜)也接受了他的理据。
法官罗菲雅在聆听纳兰星的陈述后批准请求,宣布两名被告获得释放。
律师:义务处理案件
纳兰星较后受访时说,他是义务处理此案。他强调,这类案件应受到高庭和律师公会的重视。
他也对高庭批准进行司法检讨的聆讯表示感谢和赞赏。
两名被告于今年3月22日在峇都眼东一座墓园内进行猥亵行为,触犯刑事法典377D条文(公共场所进行猥亵行为)。他们于3月26日被控上法庭时皆承认有罪,各被判监禁12个月。
纳兰星针对有关刑罚提出复审申请,让高庭裁定刑罚是否过重。
刘黄来摄
刘黄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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