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民事案| SRC胜诉 纳吉须赔47.5亿



(吉隆坡31日讯)高庭今日裁定,SRC国际公司在针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出的民事诉讼中胜诉,纳吉有责任对SRC损失的11亿8000万美元(约47亿5540万令吉)承担责任。
纳吉向第三方追偿遭驳回
高庭同时驳回了纳吉向第三方提出的追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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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法官拿督阿末法鲁兹用时近3个小时念出判决摘要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纳吉滥权挪用资金
他在念出判决摘要时指出,纳吉违反信托义务、滥用职权,并挪用SRC的资金谋取个人利益。
他说,纳吉在担任首相及财政部长期间,系统性滥用公职权力,操控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贷款发放,以个人利益为目的挪用公共资金。
他指出,纳吉凭借其多重公职身分,同时担任首相及财政部长,掌握对SRC资金的绝对控制。
“这种职权叠加使他(纳吉)能够绕过制度防线,独自决定关键融资与投资行为,完全排除正常监管程序。”
“正直的公职人员在发放贷款前,应核实前笔贷款用途、评估SRC的还款能力、确保董事会尽职调查、尊重风险管理以及内阁知情权。”
他指出,纳吉不仅是SRC的影子董事,且自公司成立至挪用资金期间,全面控制每一项关键决策。
他强调,这些行为清楚显示了纳吉严重滥用国家资源,构成系统性权力滥用,损害了公共利益并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风险,也导致SRC遭受了灾难性损失。
“沙地捐款”说法不成立
阿末法鲁兹进一步指出,纳吉在SRC民事案中提出的“沙地捐款”说法不成立。
他说,纳吉曾在庭上供称,汇入其银行户头的资金源自沙地王室的捐款,但纳吉的供词存在明显问题。
他指出,纳吉早前曾声称不确定资金来源,但却又提出资金是来自于“沙地捐款”的说法,两者存在矛盾,纳吉的说法与实际资金流向不符。
此外,阿末法鲁兹指出,起诉方SRC传召的第二名证人清盘师安吉拉芭郝斯提供的银行文件显示,1亿2000万美元资金途径SRC的全资子公司SRC BVI等等的公司,流入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尾号为”694“的户头,均与SRC结构及投资安排有直接关联。
“若资金真为捐款,为何要通过途径上述公司?资金流模式与合法捐款完全不符,但符合系统性挪用特征。”
他说,纳吉的行为带有明显恶意,目的是对SRC造成伤害,其行为动机是不正当的个人财务利益。
SRC是在2021年入禀法庭提出此诉讼。SRC的代表律师此前在发表开案陈词时指出,纳吉通过操纵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高达40亿令吉贷款。
“纳吉为自己谋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财富,并在此过程中给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失。损失正在持续累积。“
在此诉讼中,SRC寻求法庭谕令纳吉应对欺诈行为承担责任,支付该公司损失的11亿8000万美元。
与SRC刑事案是不同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此SRC民事案与纳吉此前面对的SRC刑事案是不同的案件。在该刑事案中,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罪成,自2022年8月23日起在加影监狱服刑。高庭最初判处他监禁12年,并罚款2亿1000万令吉,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随后维持原判。
在2024年2月2日,特赦局最终将纳吉的刑期减半至6年,而罚款则降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另一方面,此民事诉讼的答辩人最初还包括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SRC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SRC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雅欣、SRC前董事拿督沙鲁尔、SRC前董事拿督莫哈末阿兹哈以及SRC前董事拿督仄阿都拉。
聂法依沙是关键人物
在SRC案中,聂法依沙被认为是关键人物之一。他曾担任SRC首席执行员,也是公司银行户头的授权签署人。不过,在相关案件展开调查期间,聂法依沙已离开马来西亚,当局随后将其列为通缉人士。
在此诉讼中,SRC原本把聂法依沙列为第二答辩人,主张他在SRC资金被挪用一事上,是纳吉的帮凶,因而向他索偿200万美元。
高庭于2021年,在SRC通过登报和替代传递诉状的方式,把诉状送达聂法依沙最后地址,却不获回应,因此批准SRC的申请,对聂法依沙作出缺庭判决。
至于上述另5名答辩人,SRC后来撤回了对他们的诉讼,但纳吉将他们列为第三方,要求一旦法庭裁定他需承担赔偿责任,他有权向这些第三方追讨赔偿,或要求他们分担相关损失。
SRC的代表律师有拿督林志伟、卡纳纳达、关威胜、李姗锤、钟光上和陈深情。纳吉的代表律师有丹斯里沙菲宜、法汉、阿尔凡。
1.2亿美元转入户头
纳吉称不知 不可信
此外,阿末法鲁兹指出,纳吉将挪用资金中的1亿2000万美元转入其个人银行户头。
他说,然而,纳吉在巨额资金流入户头时,仍声称对此一无所知,显然不可信。
与此同时,阿末法鲁兹裁定,纳吉向第三方提出的赔偿及分担责任请求在法律上无法支持。
他指出,纳吉深度参与了SRC的成立,亲自决定董事会的组成。
他说,纳吉还介入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首笔贷款事宜,要求加速贷款批准进度,并执行股东决议,预先决定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金额、投资目标和结构。
他指出,除此之外,纳吉在SRC公司章程中纳入第117条款,要求董事会在所有战略事务上须征求其意见。
“纳吉掌控了SRC的运营,导致此案的第三方(SRC前董事)当时几乎没有选择余地,只能遵循股东会议记录中的指示。”
阿末法鲁兹进一步指出,第三方的参与极其有限,均未发挥实际决策作用;纳吉未能证明任何第三方有主动或故意促成相关决策的行为。
他说,董事在被纳吉实际控制下签署的文件,无法成为纳吉规避责任的理由,SRC损失的最终责任仍由纳吉本人承担。
他也谕令,纳吉需要承担诉讼费,并会择日裁定有关的费用。
沙菲宜申请暂缓执行获批准
另一方面,在阿末法鲁兹作出判决后,沙菲宜表示,会针对今日的判决提出上诉,并申请暂缓执行支付有关款项。
阿末法鲁兹批准临时暂缓执行,以便纳吉在14天内提出正式申请,要求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有关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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