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戴玉镯不听劝 顾客不慎摔裂玉镯判赔逾19万



(乌鲁木齐28日讯)一名顾客在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玉器店试戴玉镯时,因无视店员“不能拿托架,要拿镯子”的叮嘱,导致玉镯坠地受损。经法院审理,因顾客主观存在重大过失,最终被判须赔偿32万8500元人民币(约19万651令吉)。
根据《新浪财经》报道,刘女士于2025年8月份,在乌鲁木齐市某玉器店内选购玉器,准备试戴一只标价不菲的玉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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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在刘女士拿取手镯时提醒了她“不能拿托架,要拿镯子”,结果意外还是发生了,手镯从托架上滑落,磕碰在柜台玻璃上,手镯出现明显裂纹。
店家认为,刘女士未听从提示,手持托架导致玉镯滑落受损,因此刘女士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刘女士承认手镯是其不慎掉落,并认可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而陪同刘女士的赵先生将名下车辆质押给店主,并书面承诺为刘女士可能承担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岂料,之后因为双方对损失数额争议较大,遂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玉镯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而评估报告显示,以事发当日价格为基准,该手镯的损失价值为36.5万元(约21万1834令吉)。
由于协商无果,店家最终入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将刘女士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友人赵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手镯裂纹可能是其自身存在的天然“暗裂”在试戴过程中显现,并非掉落直接导致。
她同时指出,商家作为专业玉器经营者,未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如未配备防滑托盘、未由店员亲手递送等,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拿取贵重易碎玉器时负有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其无视店员提示,以不当方式手持托架,直接导致玉镯掉落受损,主观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店家虽设置了软垫防护并进行了口头提示,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涉案玉器价值较高,未采取店员亲手递送、全程辅助佩戴等更严格的管控措施,风险防范存在轻微不足,可认定为次要过错。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刘女士承担90%的责任,商家自行承担10%的责任,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玉镯损失价值为36.5万元,法院予以采信。
至于刘女士主张手镯存在原有隐性瑕疵,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刘女士赔偿玉镯损失32.85万元,同行的赵先生对上述款项在刘女士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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