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儿失踪反遭警逮捕 前夫指虐儿 女保险经纪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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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11日讯)33岁女保险经纪前往警局报11岁儿子失踪,岂料被警方告知前夫已先一步带着儿子报案指控她虐儿于当日将她逮捕。
她于今日被控时否认罪行,案展4月13日过堂。
被告黄佳怡(译音),被控于2026年2月24日下午5时许,身为监护人,在新山百万镇一栋住楼的楼梯间,虐待11岁男童致身体明显受伤,因此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及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中)条文,并可在此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面对不超过20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同时在附加刑罚中,需在6个月内进行至少36个小时、最多240个小时社区服务。
被告听取控状内容后否认有罪。
主控官妮维娜副检察司要求法庭定下2万令吉保释金额,并且附加条件,包括被告需交出护照,以及不可以骚扰案件受害人。
被告代表律师阿兹兰沙向法庭要求让其当事人保外候审时指出,被告为一名保险经纪,月入3900令吉,每个月要承担2500至3000令吉生活开销。
其另一代表律师纳兹里陈解释,被告于本月6日接到校方电话,指被告儿子缺课没有上学,于是致电前夫,但后者没接电话,被告于是前往警局欲报儿子失踪,却被警方告知涉案,于是留在警局内等待警方调查,最终被扣查至今。
9000令吉保外候审
他续指,案中受害人目前已与父亲同住,被告构不成骚扰受害人的理由,而保释金只是为确保被告如期出庭而非罚金,因此希望法庭将保释金额定于最高1万令吉。
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莫哈末查米尔将案件定于4月13日过堂,以让控方将相关资料呈堂,并且允许被告以9000令吉保外候审,附加条件包括至案件了结前,被告需每个月一次到警局报到,护照必须交予法庭,并且不可骚扰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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