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SRC民事案| 依斯密:SRC董事会依据行事 为国利益相信纳吉指示



(吉隆坡6日讯)SRC国际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供称,SRC董事会当年执行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指示,因为董事会相信纳吉的指示、命令或建议,均是为了国家利益及SRC的最大利益。
SRC及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起诉纳吉的民事案今日续审。两家公司在诉讼中指控纳吉涉及刑事失信、挪用公司资金、不当行为及滥用职权,并将纳吉列为唯一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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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旨在追回流入纳吉个人银行户头的4200万令吉公司资金。这笔款项与纳吉此前在SRC刑事案中涉及的金额相同。在该刑事案中,法庭裁定纳吉刑事失信、洗钱及滥权罪成。
61岁的依斯密接受SRC的代表律师李姗锤的盘问时指出,SRC作为特殊用途机构,其主要目的是执行政府有意开展的投资,这也是董事会执行股东决议的明确依据。
章程规定须执行股东建议
他表示,SRC公司章程第117条文明确规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的建议。
他指出,在实际运作中,董事会通常会执行时任SRC唯一股东纳吉的指示,包括贷款来源、贷款金额及投资安排,原因是纳吉当时同时身兼首相、财政部长及SRC荣誉顾问职务。
他同意李姗锤所指,即当时纳吉处于最适合决定公司战略方向的位置。
列明所有事务应汇报纳吉
他忆述,在SRC董事会的首次会议中,也明确记录,所有SRC相关事务应向纳吉汇报。
依斯密强调,只要董事会遵循股东指示,并且符合公司及国家的“最大利益”,这种做法本身并无不当。
李姗锤接着针对SRC在取得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提供的总额40亿令吉贷款一事,进一步盘问依斯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是于2011和2012年为SRC发放共40亿令吉贷款。
KWAP 40亿贷款获政府担保
依斯密供称,董事会对贷款放心,是基于有关贷款已获得政府担保,即纳吉当时作为首相兼财政部长,对政府担保贷款有监督权。
他同意,SRC在成立初期便获得如此庞大的贷款,并且附有政府担保,并非易事,但他表示,他实际上并不知道这些贷款安排在私底下是如何促成的。
他指出,SRC董事会成员无法自行决定公司的战略事务,只能依循股东的指示行事。
依斯密进一步供称,他没机会在会议上质询关于SRC贷款的事项。
他强调,SRC董事会在公司出现不当行为时并未失职,因为公司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
承审法官拿督拉惹阿末莫查努丁择定3月16日续审此案。
纳吉律师团:沙鲁尔供证
“媒体报道不完整”
另一方面,以丹斯里沙菲宜为首的纳吉律师团指出,媒体日前就SRC前董事拿督沙鲁尔为此案供证所进行的报道,并不完整。
律师团今日发文告指出,近期媒体的部分报道未纳入沙鲁尔在3月4日及5日接受辩方交叉盘问时所作出的重要承认。
文告指出,为确保公众准确了解法庭审讯情况,有必要澄清官方庭审记录中所确立的若干事实。
文告提及,当沙鲁尔被问及,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是否为纳吉的代理人时,沙鲁尔并未同意这说法。
未向纳吉核实聂法依沙说法
“辩方指出,截至目前,出庭供证的SRC董事会成员指出,均是依据聂法依沙的说法行事,而这些说法并未向纳吉进行独立核实。”
文告说,辩方认为,依赖聂法依沙声称首相曾说过的话,属于“传闻证据”或“双重传闻证据”。
文告指出,截至目前,出庭供证的证人承认,尽管他们有机会与纳吉沟通,但并未尝试独立核实聂法依沙所转达的指示。
文告也说,相关媒体报道未提及聂法依沙在2015年接受反贪会录供时提供的证据。
“在该份口供中,聂法依沙声称自己是由一马公司委任,而SRC的汇报是通过‘财长机构秘书处’进行的正式程序,而非直接向纳吉汇报。”
文告也呼吁媒体,在报道有关SRC案件的庭审时,应参考官方法庭记录所提供的完整背景,以避免传播误导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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