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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8pm 27/02/2026

不认罪

槟州行政议员

致伤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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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州行政议员

致伤妻子

槟行政议员控致伤妻子 不认罪案展428过堂

(全国版)槟行政议员法米再诺,被控家暴妻子不认罪
法米再诺(左二)在警员陪同下进入法庭。(在场者提供)

(槟城27日讯)法米再诺今日在浮罗山背推事庭被控,他,案展4月28日过堂。

35岁的被告是槟州农业技术、粮食安全及合作社发展委员会主席,也是班台惹雅州议员和公正党中央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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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米再诺在推事谢慧婷(译音)面前聆听控状后,表示不认罪。

他被控于本月22日晚上约10时在其位于峇六拜的住家,蓄意致伤妻子诺希达雅,触犯刑事法典323条文(蓄意伤人),并与326A条文(对家人造成伤害)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是拿督纳兹兰,并由副检察司依峇马阿凡迪和林锦洪协助;被告的辩护律师是沙姆赦星。

谢慧婷最终批准被告以2000令吉保释,并择定4月28日过堂和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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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属可和解罪行

沙姆赦星主张此案属于可和解(compoundable)罪行,因为此案将被视为已解决,被告亦应获释。

在宣读控状前,沙姆赦星要求法庭先裁定控状是否仍然有效,因为他已提交反对通知书,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典260(1)条文,该条文允许被告在轻微犯罪中,经受害者同意并由法庭批准下,以赔偿等方式达成和解,无论诉讼过程是否已经展开或正在进行中。

他说,受害者已原谅涉嫌的施暴者,该罪行即视为可和解,他申请法庭批准撤销控状的申请。

主控官:触犯326A条文非可和解

纳兹兰则说,控方尊重辩方的陈词,但此案涉及刑事法典326A条文,而该条文下的罪行,并非可和解罪行。

“这问题至关重要,这条文下的罪行具有其特别性质,不能与其他可和解罪行相提并论。”

谢慧婷最终驳回辩方申请,并批准宣读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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