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崇彰博士.智能时代的人权议题


人工智能已不再是单纯的效率工具,而深度嵌入人类社会的运行逻辑、价值秩序与权力结构。以大模型、生成式AI、算法自动化和数据驱动决策为核心的新一轮技术革命,正在系统性地影响个人主体性、社会分配、国家治理乃至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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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已迅速崛起为21世纪最具革命性的技术,深刻冲击人类社会。从机器学习到生成式AI,相关应用已广泛渗透医疗、教育、金融与交通等领域。笔者于12月初在吉隆坡出席《数字时代人权保障》国际研讨会,并与马中学者交流,发现中国学界自2023年起已系统探讨AI与人权议题,颇具启发。本文从认知、行为、社会与经济四个层面,审视算法操纵、数据剥削、社会极化与结构性失业对人权的系统性威胁,并主张在AI时代推进人权谱系,纳入“认知自由权”“数字身分权”“算法公平权”与“精神隐私权”等新一代权利构想。
从“工具革新”到“生存新境遇”
技术哲学家海德格尔将技术视为一种“解蔽”方式。作为当代核心技术,人工智能所揭示的,不仅是自然规律的深层模式,更是人类认知、社会关系与存在方式的结构性逻辑。人类正从“人类世”迈向“智能世”,其特征在于生物智能与机器智能的深度互嵌与协同演化。
诞生于20世纪中叶的现代国际人权体系,其历史使命在于保护作为生物个体的人,免受主权国家专横权力的侵害。该体系在应对物理世界中的暴力统治与不公方面成效卓著。然而,当权力由可见的暴力压制转向不可见的算法引导与数据洞察,当威胁从国家“利维坦”扩展为跨国运作的“数字利维坦”——掌握超国家数据权力的科技平台时,既有的人权框架已显露出结构性不足。
传统人权观的局限:自然权利论与能力取向的困境
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理论奠定了现代人权观,其核心假定人因理性与人性而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正是在这一传统下,预设了一个理性、自主、边界清晰的原子化个体。然而在数字生态中,个体已转化为持续生成数据、决策受算法塑造、身分由多重数字分身构成的网络化节点。传统人权框架因而难以涵盖数字生存所必需的新型利益,如个人数据控制权、免于自动化偏见歧视的权利,以及算法决策的解释权。
阿马蒂亚·森与玛莎·努斯鲍姆的“能力取向”将人权理解为实现有价值“功能性活动”的能力集合。在AI语境下,人权保障不仅关乎是否接入技术,更关乎是否具备运用技术追求自身目标的真实能力,而不被算法偏见、信息茧房或数据垄断所阻断。若求职者因训练数据中的历史偏见而被AI招聘系统系统性排除,其通过工作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能力,实质上已遭到数字化剥夺。
监控资本主义:对自主性的系统性侵蚀
哈佛大学教授肖莎娜·祖博夫提出的“监控资本主义”理论,为理解数字时代的权力运作提供了关键框架。她指出,一种以将人类主观经验无偿转化为行为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市场已然成形,这些数据被用于预测并塑造人类行为,从而生成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工具性权力”。
这种权力并非通过强制或说服运作,而是借由攫取“行为剩余”、兜售“预测性产品”,对现实进行选择性建构与调制。剑桥分析公司丑闻正是典型例证:该公司在未经充分同意下获取多达8700万名脸书用户的数据,构建心理画像并精准投放政治广告,试图影响多国选举。此事不仅揭露了大规模数据侵权,更直接冲击民主的核心——公民的自主意志与自决权。当投票选择可被隐形且规模化地操控时,选举自由这一基本人权便失去其实质内容。
人工智能对认知层的冲击,首先体现为算法操纵对“认知自由”的侵蚀。认知自由,指个人思想与心智过程不受非合意干预的权利,正成为数字时代人权的第一道防线。以“用户参与度”为导向的推荐算法,往往系统性放大极端、煽情与虚假内容。麻省理工学院团队在《科学》杂志的研究指出,推特上虚假新闻的传播速度是真实新闻的六倍,且扩散范围更广,显示算法并非中立管道,而是在结构上污染公共认知环境。随着神经技术与脑机接口的发展,干预甚至可能深入神经层面,这使确立“认知自由权”愈发迫切——以保障个人拒绝非共识的认知与神经干预,并有权知晓和质疑影响其重大决策的算法逻辑。
行为与社交层:自主性的消解与社会共识的瓦解
“监控资本主义”将人类行为转化为可预测、可引导的原料。我们的选择,从购物推荐到信息流排序,皆发生在被精心设计的“选择架构”之中,自主决策空间因而被隐形压缩。算法驱动的信息茧房与回音室效应进一步加剧社会极化,不同群体在各自的信息孤岛中,依据被算法分发的不同“事实”版本展开对话,致使社会共识难以形成。这不仅侵蚀公共理性,也动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保障的,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与传递信息和思想之自由的实质基础。
经济基础层:劳动价值重构与“无用阶级”的隐忧
生成式AI与自动化的融合正引发新一轮就业结构震荡,冲击已从体力劳动扩展至知识型白领岗位。世界经济论坛《2023年未来就业报告》指出,尽管技术进步将创造新职位,但到2027年全球就业市场预计将净减少约1400万个岗位,其中行政、记录保存等常规性认知工作首当其冲。
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警示,这可能催生“无用阶级”——在经济与军事上被视为无价值的人群。这对以“劳动”和“贡献”为基础的社会契约及人权观构成挑战。若大量人口永久脱离就业市场,其社会保障与有尊严生活的权利将如何保障?这一现实迫使我们重新审视资源分配正义,并探讨全民基本收入等新型社会契约的必要性。
法律主体的真空:责任黑洞与法律人格的争议
现行法律在应对高度自主AI侵权时显得力不从心。例如,自动驾驶事故或算法歧视导致贷款被拒,责任在开发者、运营商、用户乃至AI自身之间难以界定,形成“责任黑洞”。沙地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分虽象征性,但尖锐地提出了AI法律地位的问题。
2017年,欧盟议会曾建议为高级自主机器人设立“电子人格”,类似公司法人地位,使其能承担部分责任(如通过强制保险)。因可能让企业规避责任并过早赋予AI主体性,该提议争议巨大,最终未纳入《人工智能法案》。目前,主流法律如美国处理自动驾驶事故时,仍将AI视为产品,通过现有产品责任和侵权法追溯人类责任。如何在法律体系中全面保障算法公平权与精神隐私权,将是数字时代人权面临的持续挑战,也关系未来人权的定义。
总的来看,人工智能已不再是单纯的效率工具,而深度嵌入人类社会的运行逻辑、价值秩序与权力结构。以大模型、生成式AI、算法自动化和数据驱动决策为核心的新一轮技术革命,正在系统性地影响个人主体性、社会分配、国家治理乃至国际秩序。联合国《Governing AI for Humanity》指出,AI的发展并非技术决定论的必然,而是制度选择、价值嵌入与治理能力的综合体现。
最近,马来西亚和印尼同时禁止人民使用Grok智能服务,折射出AI时代对人权、国家治理、社会秩序及价值判断的一系列挑战。如果缺乏以人权为中心的治理框架,AI可能放大不平等、侵蚀基本自由,并对人类尊严造成结构性威胁。因此,AI发展中的人权保障并非可忽视议题,而是数字文明能否为人类带来积极价值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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