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雪州球迷涉毒被捕面控



(瓜拉登嘉楼4日讯)12名雪兰莪足球俱乐部支持者涉及持有及滥用毒品的罪行,今日被提控上瓜登推事庭。
在第一项控状中,被告莫哈末阿米鲁(26岁)被指于2月2日约晚上9时30分,在瓜登警区总部范围内,持有重达1.12克疑似大麻的危险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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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6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监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在第二项控状中,被告在相同日期、地点及时间,被发现持有重达0.37克疑似尼美他西泮(Nimetazipam)的危险毒品,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
上述两项控状一并宣读,被告获准以5000令吉保释。
此外,根据另一项控状,被告被指于2月2日凌晨约3时,在瓜登警区总部毒品罪案调查组办公室内,将疑似四氢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的危险毒品摄入体内。
因此,被告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2002年修正)第15(1)(a)条文,并与第38B(1)条文同读,他获准以2000令吉保释。
另外五名年龄介于20岁至29岁的男子被控于2月2日凌晨2时55分至3时45分之间,在登州警察总部办公室内,将疑似四氢大麻酚的危险毒品摄入体内,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2002年修正)第15(1)(a)条文,并与第38B(1)条文同读。
所有被告在等待化验报告期间,均获准以2000令吉保释。
推事依法娜比哈将案件择定于4月4日、5日及6日再度过堂,以等待化验报告结果。
另一方面,在另一个推事庭,另有六名被告获推事诺马兹里妮批准以2500令吉保释,案件择定于4月30日再度过堂。
根据控状,这六名年龄介于27岁至29岁的男子被指于2月2日凌晨12时30分至3时20分之间,在登州警察总部范围内,将疑似四氢大麻酚的危险毒品摄入体内。
因此,所有被告皆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2002年修正)第15(1)(a)条文,并与第38B(1)条文同读。
不过,在控状分别宣读后,所有被告均未记录任何认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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