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会:免致寒蝉效应 吁“非惩罚”处理敏感课题


(吉隆坡21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呼吁政府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并以“非惩罚”,以及人权为本的方式处理涉及种族与歧视等敏感课题,以免对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造成寒蝉效应。
吁废煽动法等
该委员会今日针对一名记者在公开讲座上提问而遭警方援引多项刑事条文展开调查的做法发表文告说,这项举措已对我国言论自由与媒体自由构成严重冲击,而该执法行动更显得过度且不相称,犹如“过度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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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认同,涉案记者陈传旭在一场实体公开论坛上提出的问题具高度敏感性,且后续反应确实影响社会和谐,但却强调,凡事涉及种族歧视的议题应透过开放、诚实及具包容性的公共对话来处理,并符合宪法所保障的平等与不歧视原则。
鉴此,该会对陈传旭因上述提问遭警方逮捕,并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第4(1)条文、刑事法典第505(c)条文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接受调查,表示震惊与遗憾。
通讯法第233条文被判违宪
该会特别援引上诉庭于2025年8月26日,就柯玉莉挑战政府一案所作出的裁决说,上诉庭已裁定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中“冒犯”及“惹人厌烦”等字眼,与联邦宪法第10(1)(a)、第10(2)(a)及第8条款相互抵触,所以已属违宪及无效。
文告指出,执法当局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提问,同时动用多项刑事条文,对我国言论与媒体自由带来严重影响,显示执法思维仍停留在以惩罚为先、忽视对话与权利导向的旧有模式。
该会强调,执法机构迫切需要转变思维,采取相称、克制,并符合民主价值与基本自由的处理方式,否则恐与联邦宪法第10条款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相抵触。
对该会来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原意是针对滥用网络设施或服务的不当线上通讯行为,而该名记者是在实体论坛上口头发问,并非透过网络发送讯息。
“即便有第三方录音或上传至网络,也不应追究提问者的法律责任,因为在缺乏证据显示该名记者参与或发起线上传播的情况下,第233条文根本不适用。”
另外,文告指出,刑事法典第505(c)条文旨在防止引发公众恐慌或破坏公共安宁的言论。
“尽管维护公共秩序属正当目标,但当相关言论属于新闻询问或公共利益讨论的一环时,执法机构更须审慎行事,所有限制都必须通过合法性、必要性及相称性的宪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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