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法条文字眼违宪上诉案 3法律问题 206裁决


(布城13日讯)政府针对上诉庭裁定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中“令人反感”(offensive)及“惹人厌烦”(annoy)的字眼违宪和无效的判决提出上诉,联邦法院今日择定2月6日作出裁决。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为首的五司审理此案;另四司为丹斯里娜莉妮、仄莫哈末鲁兹马、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和拿督科林劳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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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届时将裁定3项法律问题,包括联邦宪法第4(2)条文在本案的有效性;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的目的,是否为了避免网上通讯网络的滥用,并维护社会基本守则,符合联邦宪法第10(2)条文阐明,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目的,在必要时限制宪法保障的言论和表达自由。
代表大马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主张,通过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限制表达自由是获得允许的限制情况,因为这情况属于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范围。
获准介入此案的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也主张,上诉庭的裁决有误,要求联邦法院介入纠正。
社运分子柯玉莉的代表律师则主张,上诉庭的裁决是正确的,并不是隶属联邦宪法第10(2)条款阐明,出于维护公共秩序与道德目的范围之内的限制。
修正案未影响柯玉莉司法挑战
2025年8月,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允许柯玉莉的上诉。她是在吉隆坡地庭面对刑事指控后,入禀高庭挑战第233条文的是否符合宪法。
第233(1)(a)条文规定,任何人若以“意图使人烦扰、辱骂、威胁或骚扰”为目的,传送任何“不雅、猥亵、虚假、具威胁性或令人反感”的网络内容,即属违法。
去年2月生效的修正案已将“offensive(令人反感)”改为“grossly offensive(极度令人反感)”,但此修订并未影响柯玉莉的司法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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