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珑股权案 | 哈林沙辖上诉失败 联邦法院维持撤诉



(布城7日讯)联邦法院今日拒绝发出准令予商人丹斯里哈林沙辖,以审理上诉庭早前拒绝恢复他起诉大马政府、前首相敦马哈迪等3造强迫他脱售玲珑集团(Renong)股权一案,所提出上诉。
哈林沙辖声称政府等3造在25年前收购玲珑集团和UEM有限公司股份时,被迫脱售股权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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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马来亚大法官拿督哈欣韩沙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一致裁定,哈林沙辖所提出的准令申请并未能符合1964年司法法令第96条文所规定的门槛要求。
哈欣指出,哈林沙辖所提出的4项法律问题既非新课题,也未涉及需由联邦法院进一步诠释或裁决的重要问题。
另两名参与聆讯的法官也包括东马大法官拿督阿兹莎和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兹玛奥玛,他们也谕令哈林沙辖支付6万令吉堂费。
哈林沙辖是于2013年4月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大马政府、马哈迪,以及前第二财政部长丹斯里诺莫哈末耶谷,要求高庭宣判政府于2001年7月至10月期间所进行的“强制接管”作出赔偿。
哈林沙辖也是玲珑集团的前执行主席兼董事,他声称,他原意透过提出全面收购建议,把UEM私有化为玲珑的子公司,借此取得UEM的全面控制权及所有权。
不过,他声称,当时马哈迪与诺莫哈末耶谷曾指示他勿继续该项全面收购,因政府拟透过指定实体,即国库控股或由国库控股提名的一方来接管UEM的全部股份。
他说,他被指示以股东及董事身分离开UEM与玲珑集团,包括两家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因而被迫把玲珑与UEM的控制权移交政府,并以亏损价格处置其玲珑集团的股份。
他声称,国库控股是透过其子公司Danasaham私人有限公司收购UEM全部股份,从而取得UEM的控制权,而UEM当时持有玲珑集团的32.6%股权。
在2022年5月9日,高庭批准马哈迪、诺莫哈末耶谷及政府要求撤销哈林沙辖的诉讼。
尽管他较后入禀上诉庭提出上诉,惟上诉庭于去年8月18日驳回他的上诉,并裁定其申请受时效法令及公共机构保护法令所限,已逾时效。
在上诉庭作出上述裁决后,哈林沙辖随即入禀联邦法院,申请上诉准令,惟今日也以失败告终。
哈林沙辖的代表律师分别为拿督马烈英迪亚、苏仁德拉和伊冯娜,代表政府等3造的是高级联邦律师阿末哈尼尔和联邦律师英蒂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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