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列17审讯指南 刑事案被告认罪≠可定罪


(布城2日讯)上诉庭立下铁则,任何在刑事案件中认罪的被告不等于可被合法定罪,因为控状须先站得住脚,法官也必须确保定罪建立在合法、完整的司法程序之上。
上诉庭法官拿督再尼马兹兰于近日针对被告认罪的案件发布17项审讯指南,供刑事审讯法官遵循,当中涵盖涉及死刑及长期监禁的重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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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确保司法完整
在17项指南之中,其中一项关键原则是法官必须确保控状中所列的罪行,确实是获法律承认、并由法律所设立的罪行,因为这是处理认罪案件时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
“任何未能遵守这些指南的情况,都可能削弱被告认罪的有效性,进而影响所记录的定罪。”
再尼表示,庭审纪录必须清楚反映指南中的每一个步骤均已获遵守,以确保审讯过程的透明度。
再尼是在驳回一名男子,因涉及贩运约1公斤大麻被定罪后而提出上诉时,作出上述裁定。
案情显示,高庭是于2023年10月判处现年47岁的被告戴玉锦(译音)因4年前在新山一间公寓内贩毒,而判处他监禁30年及鞭笞12下。
被告当时选择对控状认罪。
法官再尼指出,刑事程序法典第305条文明确规定,认罪的被告不得对定罪提出挑战,只能就所判的刑罚提出上诉。
再尼是于去年7月驳回有关上诉,当时一起审理这起上诉申请的法官包括现任马来亚大法官拿督哈欣韩沙,以及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米阿里芬。
再尼表示,高庭法官已正确遵循刑事程序法典第173(b)条文所规定的程序。
他说,控状已以被告所偏好的华语宣读及解释,而被告也清楚理解认罪后所带来的后果。
此外,他指出,案件相关证物已出示予被告以供辨认,并正式接纳为呈堂证据。
他补充,被告在控状宣读后,也已理解并承认案情内容。
再尼指出,法庭是在辩方律师完成求情陈词后,才正式记录被告定罪并宣判刑罚。
他说,随着刑事法典于2023年7月进行修订后,高庭在这类案件中仅有两项选择,即判处被告死刑,或判处固定30年的监禁及鞭笞12下。
“上诉人针对监禁及鞭刑所提出的上诉,无法被考虑,因为有关刑罚已是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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