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继续坐牢| 总检署:判词确认特权 裁决没削弱元首赦免权


(吉隆坡23日讯)总检察署指出,吉隆坡高庭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特赦附录”的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决,丝毫没有削弱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或州元首在赦免罪犯方面的权力。
总检察署今日发表文告表示,高庭法官陆意清在口头判词中,同样确认并承认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在赦免事务上的特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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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权须按宪法执行
“赦免权不能由任何其他一方行使。然而,依循君主立宪的原则,这项权力必须按照《联邦宪法》第42条文所规定的条件来执行。”
总检察署表示,高庭的有关裁决已详细阐明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在决定赦免事项时的权力运作程序,从而进一步巩固并确认了王室机构在赦免申请事务,尤其是在处理赦免申请方面的权力。
总检察署郑重强调,任何企图通过错误解读法院判决来煽动或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是极不恰当的。
“各方也应尊重拿督斯里纳吉已采取的上诉行动。”
纳吉代表律师说法不实
总检察署也提到,针对网媒《当今大马》于昨日(12月22日)及其他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其中引述纳吉律师声称高庭驳回有关居家服刑特赦附录的司法检讨申请,已削弱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在赦免事务上的权力,相关说法并不属实。
总检察署指出,有关言论完全不正确,也未能反映高庭所给出的真实判决理由。
总检察署说明,在驳回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时,高庭重申,赦免权是国家元首在《联邦宪法》第42(1)条文下所保障的特权权力,这一点也已在上级法院的先例判决中获得确认。
不过,文告补充,《联邦宪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在行使上述特权权力时,国家元首、马来统治者及州元首,必须与赦免局共同开会,以决定有关赦免的申请。
针对纳吉的案件,总检察署指出,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及布城)第61次赦免局会议记录清楚显示,会议中从未讨论或提及居家服刑事宜,也未曾由第16任国家元首作出相关谕令。
“该次会议仅讨论了拿督斯里纳吉提出的全面赦免申请,而当时第16任国家元首所作出的谕令,仅是将其监禁刑期与罚款减免50%。
“因此,高庭裁定,有关居家监禁的特赦附录并非依据《联邦宪法》第42条作出,因为该事项从未在同一场会议中被讨论或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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