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居家服刑司法检讨 高庭明年1月5裁决



(吉隆坡24日讯)高庭择定明年1月5日,就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寻求证实前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包括允许他居家服刑所提出的司法检讨,作出裁决。
在此司法检讨,纳吉将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总监,以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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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陆意清今日聆听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及代表答辩人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的陈词后,择定上述日期栽决。
纳吉的长子拿督莫哈末尼查于2024年12月5日入禀宣誓书,声称苏丹阿都拉曾告知,的确存在一份允许纳吉以居家服刑方式,服完剩余刑期的特赦附录。
沙菲宜:元首决定无需特赦局审议
沙菲宜陈词时指出,纳吉居家服刑的特赦附录并非赦免原有刑期,而是一种缓刑性质的减刑执行安排,国家元首可在无需特赦局审议的情况下独立作出决定。
他说,这并非对具体刑罚作出赦免,而是借助正式特赦程序,对已减刑的刑期提供一种“执行方式上的缓解”,允许申请人(纳吉)以居家服刑代替普通监禁。
他指出,根据宪法框架,这类缓刑的措施无需在特赦局会议上进行审议。
“特赦局的审议仅适用于正式特赦,而不适用于国家元首授予的缓刑。
“因此,国家元首可在不召开特赦局会议的情况下,独立授予缓刑,这属于其授权范围内的减刑措施。”
坚持审议将违宪
沙菲宜进一步说,若坚持认为这类决定必须在特赦局的审议中“经过讨论”,实际上破坏了宪法起草者所设立的权力分立原则,将国家元首降格为仅受建议约束的成员,而非宪法赋予决定权。
他表示,需要理解的是,特赦局的讨论或建议可能具有参考作用,但国家元首的决定绝不受特赦局的限制。
他举例,即便特赦局大多数成员认为申请人应服满刑期,但国家元首仍可决定给予全面特赦。
三苏博哈山:经审议才符宪法规定
另一方面,三苏博哈山陈词时指出,若苏丹阿都拉原本打算让纳吉实施居家服刑,应在特赦局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国家元首也必须出席会议,才符合联邦宪法第42条款的规定。
他说,根据2024年1月29日的第61次特赦局会议记录,该会议作出的决定是苏丹阿都拉批准将纳吉的监禁刑期减半。
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42(1)、第42(8)以及42(9)条款,国家元首在处理特赦申请时,必须遵循规定程序,任何决定都应通过特赦局会议审议,并由国家元首亲自主持。
他指出,在会议结束后,特赦局秘书处会起草特赦令,然后提交国家元首和联邦直辖区部长批准。
特赦附录合法性存疑
三苏博哈山进一步说,在此案中,有关特赦附录提及的居家服刑并未在第61次特赦局会议上进行审议,因此未遵循宪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答辩人认为,这意味着特赦附录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其发布不具法律强制力。”
他强调,任何由苏丹阿都拉主持的特赦局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包括纳吉获刑期减半的决定,均属于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的特赦权行使范畴,不属于司法可审查范围。
他说, 尽管缓刑或缓期执行可能被视为属于“特赦”的一部分,但无论是赦免、减刑或缓刑,所有事项均须提交特赦局讨论,并遵守联邦宪法第42(8)及42(9)条款。
联邦宪法第42(8)条款阐明,特赦局会议必须在州元首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并由其主持会议;42(9)条款阐明,在提供任何意见之前,特赦局应当考虑总检察长可能就该事项提交的书面意见。
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罪成,自2022年8月23日起在加影监狱服刑。
高庭最初判处他监禁12年,并罚款2亿1000万令吉,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随后维持原判。
纳吉于2022年9月2日申请特赦,特赦局最终将其刑期减半至6年,并将罚款降至5000万令吉。
在1月6日,上诉庭以2对1票的裁决,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发出准令让他寻求证实苏丹阿都拉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包括允许他居家服刑一事,展开司法检讨。
在4月28日,联邦法院向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发出准令,以针对上诉庭向纳吉发出的司法检讨准令,提出上诉。
在8月13日,联邦法院驳回莫哈末杜苏基的上诉申请,维持上诉庭此前以2比1多数裁决,案件发还高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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