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莎丽娜:未成年强奸案即使自愿 依法 儿童不具同意能力


(吉隆坡24日讯)首相署(法律及制度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表示,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定强奸案件,即使属于双方“自愿”,法律也必须维持保护儿童、惩治加害者的原则,因为儿童在法律上不具备给予同意的能力。
她指出,首相署法律事务组已成立刑事法律审查委员会,以检视现有条文,并提出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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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莎丽娜强调,法定强奸法例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儿童,而不是惩罚儿童。
若可被控 怕受罚不敢求助
“这些法律承认未成年人不具备同意的能力,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将他们视为受害者,若受害者也同时被提控,反而会使他们因害怕受罚而不敢寻求帮助与正义。”
阿莎丽娜在接受《每日新闻》访问时,针对吉兰丹州总警长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早前建议检讨相关法律的言论作出回应。
尤索夫认为,在涉及未成年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案件中,提控行动不应只针对主要的成年加害者,也应涵盖未成年少女,因为统计显示该州近九成的法定强奸案件属于双方自愿而非强迫。
全国数据则显示,儿童性犯罪投报案例从2020年的2541宗上升至2024年的3892宗,增幅达53.2%;受害者人数也从2561人增至3988人,增加55.7%。
阿莎丽娜说,政府一向欢迎各界提出改进建议,然而,原则是清楚的,即加害者必须绳之以法,而受害者必须受到保护,这是政府在维护法治与全民公义方面的一贯立场。
另一方面,大马伊斯兰法律师公会主席慕沙阿旺则表示支持修改相关法律。
他指出,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规定同意年龄为16岁,意味与低于16岁少女发生性行为,即使双方自愿,也属强奸。
慕沙:同意年龄可下调至14岁
“在我看来,同意年龄可考虑下调至14岁,让法官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成熟程度来判断,而非单纯依赖年龄,这更符合伊斯兰教律法的原则。”
慕沙补充,那些在民事法庭被判双方自愿而无罪的案件,若涉及穆斯林伴侣,仍可在伊斯兰法庭受审。
他解释,根据伊斯兰法,成熟(baligh)是由法官裁定,而不是单纯以年龄界定,在处理年轻违法者时,伊斯兰法庭也可选择给予警告、交由父母监督或要求遵守良好行为保证,而非直接施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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