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法院 : 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违宪 没5天前通知非罪行



(布城1日讯)联邦法院今日做出一项具标杆性的判决,指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宪,即不得以未提前5天通知警方为由,把和平集会发起人定罪。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认为,若某场和平集会临时成形,或因突发公共议题而紧急举行,一旦未满足5天前通知期限,主办人就无可避免地面对刑责,这等同变相禁止任何无法提前5天通知的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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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东姑麦润为首的五司是于今日一致裁定,有关法令第9(5)条对基本自由构成不成比例的干预,已超出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所允许的限制范围。
条文属“禁止”
非“合理限制”
东姑麦润指出,该条文属于“禁止措施”,而非对集会自由施加的“合理限制”,因而违反宪法所保障的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
这项裁决源于大马民主联合阵线(MUDA)前总秘书阿米尔哈迪所提起的宪法诉讼。2022年8月14日,他在吉隆坡十合广场外发起一场约200人参加的集会,要求追究濒海战斗舰(LCS)计划失败的相关部长责任。
未提前5天通知被罚1万
据报道,由于未提前5天向警方发出通知,阿米尔被控违反和平集会法第9(1)条文,并面临第9(5)条文下的刑事惩罚,最高可被判罚款1万令吉。
其后,阿米尔入禀法庭挑战第9(5)条文的合宪性。吉隆坡高庭接纳申请后,把宪法问题呈交联邦法院裁定。
东姑麦润在宣读判词时强调,尽管国会有权在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方面制定合理法律限制,但任何干预都必须符合“比例性原则”,而第9(5)条文显然超出有关原则。
她指示把阿米尔所面对的刑事案件发还高庭,并依据联邦法院的裁决作出处理。
另四司为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联邦法院法官娜莉妮、拿督罗扎丽雅和拿督莫哈末纳兹兰。
值得一提的是,东姑麦润与上诉庭主席阿邦依斯干达将于本月2日及3日退休,这意味着本案也是东姑麦润在卸下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重担最后一天,所做出的一项重要判决。
东姑麦润强调,警方要求事前通知的目的应是为维护公共秩序与集会安排,例如部署警力、维持交通与保障安全,但将通知义务与刑事罪行挂钩,反而变成对权利的打压。
“即使某场和平集会临时成形,或因突发公共议题而紧急举行,一旦未满足5天期限,主办人就无可避免地面临刑责。这等同变相禁止任何无法提前5天通知的集会。”
她进一步指出,若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由,也完全可依刑事法典有关扰乱公共安宁的罪行进行执法,而无需动用刑事手段惩罚未通报警方的集会组织者。
她说,宪法第10(1)(b)条文保障和平集会自由,同时第10(2)(b)条文赋予国会立法,以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为由加以合理限制。
“然而,合理限制必须满足‘比例性’与‘公平性’的标准,不得演变成‘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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