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撤销所有罪名 赛沙迪无罪获释



(布城25日讯)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决,推翻高庭此前判处土团党前青年团团长赛沙迪的判决,包括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钱罪名,并无罪获释。
现年32岁的赛沙迪是在2023年11月9日被高庭裁决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黑钱罪成,判处7年监禁、鞭笞2下以及罚款10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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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18项上诉理据,向上诉庭申请推翻高庭的判决。

上诉庭法官拿督诺琳巴达鲁丁今日代表宣读判词时说,上诉庭针对上诉人赛沙迪指示从土团党银行账户“提取”资金,以及作为“开销”的事项作出了厘清,确认“提取”及“开销”两者不能作为同样意思。
“上诉庭也接纳了上诉方律师的论据,即相关资金的作为‘开销’时,没有一分钱用作个人用途,而是作为土团党青年团的活动开销。”
她说,控方对于申请人指示提款的证据,也过于依赖第13名证人(时任土团党副财政拉菲克)的证词,证人宣称“申请人在2015年家里财务失窃后,要求‘提取所有’土团党账户的资金。
不过,相关证人的证词也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针对其中关键部份一直重复表示已不记得。”
赛沙迪也是大马民主联合阵线(MUDA)前主席及麻坡区国会议员,他将可取回其保释金及护照。
另外两名承审上诉庭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阿兹曼阿都拉。
赛沙迪的辩护律师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拿督郑宝德;而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及法拉依兹林。

根据第一项控状,赛沙迪被控与拉菲克,共谋挪用受托管理该党青年团的100万令吉资金,并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犯下上述行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刑事失信);一旦罪成科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于土团青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最高5年的监禁、鞭笞及罚款。
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是洗钱罪,即分别将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账户转入其土著信托基金账户,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伶花园洗钱,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即获取、接收、持有、隐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罪成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所得金额的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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