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可以更换遗嘱执行人吗?


朱小姐来信说:“我父亲生前有立遗嘱,遗嘱内写明某家信托(trustee)公司,是唯一的执行遗嘱单位。”
然而,遗憾的是,该信托公司在父亲逝世后,才提出几个要征收的费用,例如开档收费(EstateAdministration Fees)5000令吉,以及申请遗产执行书(Estate Professional Charges for Application Grand ofProbate),估计费用4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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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种收费是当初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完全不知情的收费项目,由于家人都觉得不值得交托该公司处理,因此,想让继承人自行处理遗产的分配。
现在我们有两个疑问:
1、如果遗嘱列明该公司为唯一的执行人,家属可以反悔不用该公司的服务,选择自行执行遗嘱吗?
2、目前家属手中持有的是遗嘱的副本,请问可以凭副本成功拿到遗产执行书吗?
答:林律师说,更改遗产执行人,必须由立遗嘱人,就是朱小姐的父亲来更改,鉴于朱小姐爸爸已不在世,因此,更换遗产执行人变成不可能的事,除非遗产执行人不准备履行他的职务。
假如遗产执行人不想要担任这个职务,朱小姐或家人,需向法庭提出委任新执行人的申请,此外,想要申请遗产执行书,申请者需要有正本遗嘱,以及立遗嘱人的死亡证书,或俗称的报死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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