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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40pm 08/05/2025

疏忽致死

华妇大道坠亡

疏忽致死

华妇大道坠亡

华妇大道坠亡 | 嫌犯并未阻止妻子行为且开车离去·警方以疏忽致死调查

(吉隆坡8日讯)华妇在沙亚南大道坠亡案,由于丈夫在事发当下未阻止妻子的举动,且在事发后驾车离去,为此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展开调查。

吉隆坡总警长拿督鲁斯迪于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指出,警方调查显示,事发时死者叶碧珊(译音,42岁)与丈夫在一辆客货车内发生争执,期间死者曾扬言要跳车,但丈夫不仅未劝阻,反而回呛:“要跳就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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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死者真的跳车后,嫌犯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回家,直到警方追查车牌上门将其逮捕。”

他分析,根据刑事法典第304A(疏忽致死)条文,一旦对方表达有意图伤害自己,当事人有责任加以阻止;此案发生时,当死者提及要跳车,嫌犯应阻止死者的行为,但嫌犯不仅未阻止死者的行为,当下也未减速或停车。

他补充,嫌犯在死者跳车后,理应立刻停车,但他却选择如常回家,明显行为不当。

“他的行为已犯法,为此警方将持续调查案件,并在报告完成后呈交副检察司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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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法典第304A(疏忽致死)条文,无论任何人,由于疏忽或不谨慎的行为致人死亡,但未达到刑事杀人罪的程度的,而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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